货币补偿、提供安置房和另行审批宅基地如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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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币补偿、提供安置房、另行审批宅基地,这是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常见的三种补偿方式,那么被征地农户到底能不能自己选择以及如何选择,这是我们本篇文章所要探讨的问题。

  在新的《土地管理法》出台之前,在全国层面的法律法规没有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作出明确规定。按照《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的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补偿方式上的基本精神就是由被征收人自愿选定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者两者的结合,那么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也同样应当参照这样的原则进行,即货币补偿、提供安置房、另行审批宅基地等方式应当由被征收人自愿选定。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里提到尊重“农村村民意愿”,这里的意愿到底是农村村民整体意见即村民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要求项目整体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房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或者由村民个人意愿进行选择,没有明确的说明,修订中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也没有明确说明,在这种情况下,参照此前中纪委、监察部的文件规定,我们倾向于认为这里的村民意愿应当是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征收部门提供上述补偿方式,最终选择权在于村民个人。

  对于被征收农户而言,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比如有些人不习惯安置房的小区式生活,他可能就会倾向于选择另行审批宅基地,而有些空心房,当事人可能更愿意选择货币补偿;另外有些对于生活圈、交际圈的需求,不愿意离开这些老邻居,他们往往会选择政府提供的安置房。

  但在实践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有些征收项目可能无法满足上述三种补偿方式,比如整村搬迁的,已经无法另行提供宅基地;有些征收项目在部分补偿方式上具有政策倾向性,比如为去当地房市库存,会加大货币补偿的奖励幅度;当然,不排除有些项目人为压低货币补偿,诱使被征收农户选择安置房……被征收农户就需要结合自己的情况以及征收政策作出选择,在这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

货币补偿、提供安置房和另行审批宅基地如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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