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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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组织上海浦江游览有限公司等游船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11家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统计发现,该案件中,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上海浦江游览有限公司、上海巴士旅游船务有限公司、上海强生水上旅游有限公司等11家当事人总计被处罚款逾174万元。

  【黄浦江“经典游”、“特色游”价格多次统一上调】

  从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以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为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来看,这项与黄浦江游览客运服务行业反垄断有关的调查,始于2016年4月。

  调查结果显示,2011年以来,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下属水上旅游分会(以下简称“水上分会”),组织上海浦江游览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巴士旅游船务有限公司、上海强生水上旅游有限公司、上海长江轮船有限公司、上海风采航运旅游有限公司、上海盛融国际游船有限公司、上海名信游船有限公司、上海寰岛轮船有限公司、上海明珠水上娱乐发展有限公司等具有竞争关系的游船经营人,多次协商固定或者变更黄浦江“经典游”、“特色游”客船游览服务价格,限制提供“特色游”服务的船舶数量,达成一致后予以实施。

  黄浦江“经典游”又称精华游、清江游,是在杨浦大桥至南浦大桥间运营的以黄浦江观光游览为主要内容的旅游产品,时长约为一个小时,是黄浦江主要的水上旅游客运服务。

  2011年7月,水上分会组织浦江公司、名信公司、长江轮船公司、巴士公司、强生公司、风采公司、盛融公司、寰岛公司、明珠公司等游船经营人召开黄浦江游览经营企业总经理会议,讨论“经典游”票价,将“经典游”散客票价统一为100元/人,旅游团队票价最低折扣不得低于票面价六折,游船公司与旅行社的签约价不得低于57元/人、网购结算价不得低于60元/人,团队包租价格不得低于实际上船人数(含导游在内)乘以团队票价总和等,并对违约企业规定了一系列处罚措施。

  2014年12月25日,经过类似的开会及商讨程序,“经典游”基础票价由100元/人上调至120元/人,网购散客、旅游团队等相应上调。2015年4月15日,“经典游”船票价格统一上调。

  为使“经典游”有关价格协议得以严格执行,水上分会组织游船经营人组建“公共平台”,利用组建公共票务销售平台统一代理各游船经营人“经典游”船票,要求票务平台执行游船经营人共同商定的“经典游”统一票价。

  在提供餐饮、娱乐等增值服务的黄浦江“特色游”产品上,类似的定价程序和价格协议同样被达成。最终,规定黄浦江“特色游”散客票价不得低于128元/人,网购(团购)、团队结算价不得低于票面价的70%。对违反《自营特色航班经营企业自律公约》的经营行为,采取停航乃至取消特色游航班等惩罚措施。

  【11家涉案当事人被罚174余万元】

  在案件听证会上,水上分会及多家游船公司提出了多项意见,包括:水上分会没有在达成并实施固定或变更“经典游”、“特色游”客船游览服务价格协议的过程中发挥“组织”的作用;游船经营人没有通过自律公约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例如特色游票面价仅约定了最低价格,游船公司可以在最低价格以上自由定价;本案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主导,不应处罚当事人;当事人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被豁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认为,上述意见不能成立。根据《中央定价目录》、《上海市定价目录》,以及《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内水路旅客运输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七条相关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二)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三)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四)通过其他方式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本案中,水上分会组织本市游船经营人多次协商固定或者变更“经典游”、“特色游”客船游览服务价格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行为,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的豁免申请被驳回。

  鉴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根据行政机关要求所致,并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当事人性质及2015年度销售额,分别作出了48000余元至20万元不等的处罚。统计显示,11家涉案当事人罚款总金额超过174万元。

  这一反垄断调查案从启动调查到公布处罚结果,为何历时4年有余?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举报线索,上海市物价局于2016年4月对黄浦江游览客运服务行业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2017年5月24日,市物价局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在6月依法举行听证。对听证中当事人提出的意见,上海市物价局部分予以采纳。2018年11月,根据《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上海市物价局相关职能发生转移,本案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调查。经历了又一次依法调查、听证等一系列程序后,案件尘埃落定。

  栏目主编:李宝花 本文作者:李宝花 文字编辑:李宝花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邵竞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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