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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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最重要的原则就是诚实信用,遵守契约精神。在房屋拆迁的案件中,不仅会涉及到行政法律问题,还会涉及到民事法律问题。这是因为,腾退人与被腾退人已经就涉案的房屋及相关附属物的补偿安置情况达成一致,并且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也已经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被腾退人,但是,腾退人在将被腾退人的房屋拆除后,却不履行合同义务,不认可补偿合同的金额。此时房屋已经被拆除,被腾退人的利益该如何维护?笔者就此文对房屋被拆后腾退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被腾退人的利益该如何维护的问题进行阐述。

  委托人王某在朝阳区孙河乡前苇沟拥有宅基地及房屋一处,2017年8月,棚户区改造项目启动,8月19日,甲公司发出腾退公告,对前苇沟村行政区域内住宅房屋进行腾退。2017年10月15日,委托人与甲公司就孙河乡前苇沟的房屋签订《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约定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共计xxx万元。2017年11月15日,双方进行二次结算时,甲公司给委托人出示腾退费用结算单,却将补偿协议书的金额进行篡改,拒绝履行双方所签的补偿协议。

  委托人认为,甲公司出具涉案补偿协议书且确定了补偿数额,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了补偿协议,但现在甲公司不想完全履行该协议,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从表面上看是合同纠纷,实质还是由腾退补偿安置引起的纠纷。本案中,原告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告通过篡改金额的方式对协议内容进行更改。本案在一审中,一审法院驳回委托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后上诉至中院,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并直接改判,让甲公司支付赔偿款xxx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已达成腾退补偿款为 xxx万元的补偿协议,上述协议是否生效,王某要求甲公司支付上述补偿款及利息的诉求应否得到支持。

  就此一、二审法院均进行了仔细审查,一审法院根据王某提供的录音,确认双方存在这样一份协议,但是协议确定的数额审核未通过,在该录音中也明确了该份协议的数额为 xxx万元;但是,在本案的一、二审过程中甲公司均不能拿出此份协议;

  就此,王某一方主张甲公司存在将上述协议的有关关键页私自替换的情形。

  综合本案一、二审查明的事实、相关证据情况来看,能够认定双方于 2017 年 10 月 15 日达成过腾退补偿款共计xxx万元的补偿协议,且王某已在上述协议中签字确认,但是甲公司无法向法院提交该份协议,其提交的协议中载明的相关款项发生了本质变化,对此,甲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以及双方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生效条件的以外,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同时,根据王某提交有关照片、录音等证据材料,再结合本院二审期间的走访调查和庭审询问情况可以认定,先交房再选房,选房后再进行结算,这时正常的流程,王某在《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中签字后,即将协议约定的被腾退房屋交付给甲公司,其是在选房后进行结算时,发现涉案合同的腾退补偿款数额有变化才产生本案纠纷,依照正常流程和日常逻辑,王某已经实际交付房屋是能够认定的,至于其后的拆除时间和拆除主体问题,这一点对于本案的实体处理并无影响。

  在腾退补偿合同关系中,作为被腾退人王某的主要义务即为交付腾退房屋,现王某已经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且甲公司对王某的履行予以接受,故即使甲公司未在协议上签章,上述协议亦成立。

  上述协议亦并非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方可生效的合同,王某提交的录音中虽亦曾提及审计问题,但并无证据表明双方明确约定将通过审计核验作为合同的生效条件,故上述协议成立并生效。现王某已经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甲公司未按约定在对方完成交房及选择安置房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腾退补偿款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其应按约定数额向靳慧琴支付腾退补偿款共计xxx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未实际交付房屋,涉案双方《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未成立,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均有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关于利息起算点,依照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王某完成交房及选择安置房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腾退补偿款,对此本院采信王某陈述其于 2017年 11 月 14日予以选择安置房屋的意见,自 2017 年 12 月 6日起支付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原判决,并支付补偿款及利息。

  综上所述,本案系由腾退补偿纠纷引发的合同问题,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合同是否成立。除需办理登记以及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外,一般的合同成立与否在于双方是否履行完自己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当事人已经将房屋交付给被告,被告也已将房屋拆除,当事人的合同义务以完成,且被告对此认可,由此,一方已履行完合同义务,对方接受,该合同成立。此时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则构成违约责任。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在面临腾退时,学会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权益。土地腾退往往涉及巨大的补偿安置利益。被腾退人感到补偿安置权利受到侵害了,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充分把握维权机会,达到保护利益的目的!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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